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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豬屠宰肉品品質檢驗規程(試行)

    時間:2023-01-12    點擊: 次    來源:農業農村部    作者:畜牧獸醫局 - 小 + 大

    【編者按】為規范生豬屠宰肉品品質檢驗,保障生豬產品質量安全,根據《生豬屠宰管理條例》規定,農業農村部組織制定了《生豬屠宰肉品品質檢驗規程(試行)》,2023年1月3日正式以農業農村部第637號公告發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規程全文如下。


    生豬屠宰肉品品質檢驗規程(試行)

    1 適用范圍

    本規程規定了生豬屠宰過程中肉品品質檢驗的內容、程序、方法及處理。

    本規程適用于生豬屠宰的肉品品質檢驗。

    2 引用標準

    GB/T 17236 畜禽屠宰操作規程 生豬

    GB 18394 畜禽肉水分限量

    當上述標準被修訂時,應使用其最新版本。

    3 術語和定義

    3.1 生豬產品

    生豬屠宰后未經加工的胴體、肉、脂、內臟、血液、骨、頭、蹄、皮等。

    3.2 批次

    以來源于同一養殖場且同一時段屠宰的生豬為一批次。

    3.3 同步檢驗

    與屠宰操作相對應,將豬的頭、蹄、內臟與胴體生產線同步運行,由檢驗人員對照檢驗和綜合判斷的一種檢驗方法。

    4 肉品品質檢驗內容

    4.1 生豬健康狀況的檢查。

    4.2 動物疫病以外的疾病的檢驗及處理。

    4.3 甲狀腺、腎上腺和病變淋巴結、病變組織的摘除、

    修割及處理。

    4.4 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質的檢驗及處理。

    4.5 食品動物中禁止使用的藥品及其他化合物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檢驗及處理。

    4.6 白肌肉、黑干肉、黃脂、種豬及晚閹豬等的檢驗及處理。

    4.7 肉品衛生狀況的檢查及處理。

    4.8 國家規定的其他檢驗內容。

    5 檢驗崗位設置及職責

    5.1 人員要求

    5.1.1 應配備與屠宰規模相適應的獸醫衛生檢驗人員,獸醫衛生檢驗人員應經考核合格。

    5.1.2 未取得健康證明的,不得從事肉品品質檢驗工作。

    5.1.3 獸醫衛生檢驗人員應協助官方獸醫開展屠宰檢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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