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2-10 點擊: 次 來源:農業農村部 作者:佚名 - 小 + 大
【編者按】為規范獸藥質量監督抽查檢驗工作,提高工作效能,保障獸藥產品質量,2023年2月7日農業農村部組織制定了《獸藥質量監督抽查檢驗管理辦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公告第645號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獸藥質量監督抽查檢驗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獸藥質量監督抽查檢驗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獸藥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組織開展獸藥質量監督抽查檢驗相關工作,適用本辦法。 獸藥質量監督抽查檢驗是落實獸藥監督管理的重要措施,應當遵循科學、規范、合法、公正的基本原則。 第三條 農業農村部負責組織全國獸藥質量監督抽查檢驗工作,制定國家年度獸藥質量監督抽查檢驗計劃,根據需要對全國生產、經營、使用環節的獸藥組織開展抽查檢驗,指導協調地方獸藥質量監督抽查檢驗工作。 省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獸藥質量監督抽查檢驗工作,承擔農業農村部下達的監督抽查檢驗任務,制定實施本行政區域年度獸藥質量監督抽查檢驗計劃;組織查處監督抽查檢驗結果不符合規定的獸藥和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 市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獸藥質量監督抽查工作,承擔上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下達的監督抽查檢驗任務;查處監督抽查檢驗結果不符合規定的獸藥和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四條 獸藥檢驗機構承擔獸藥質量監督抽查的檢驗任務。中國獸醫藥品監察所負責全國獸藥質量監督抽查檢驗信息采集、統計分析和信息系統建設維護等工作。 第五條 獸藥質量監督抽查檢驗所需費用(包括樣品的購買和郵寄費用、檢驗費用、人員差旅費用等),由下達計劃任務或組織實施相應任務的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從各級財政列支。 第二章 獸藥抽樣 第六條 各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抽樣工作,或者委托具有相應資質和能力的獸藥檢驗機構進行抽樣。 第七條 抽樣人員應當熟悉獸藥管理規定,具有相應的獸藥專業知識,掌握抽樣工作程序和抽樣操作技術,并經相關培訓。 第八條 現場抽樣人員不得少于2人,抽樣時應當向被抽樣單位說明抽樣任務來源,并出示執法證件或抽樣通知、抽查檢驗計劃等相關文件。 第九條 抽樣場所由抽樣人員根據被抽樣單位的類型確定。獸藥生產企業的抽樣場所一般為獸藥成品庫(區),獸藥經營企業的抽樣場所一般為獸藥倉庫和經營場所,養殖場、動物診療機構等獸藥使用單位的抽樣場所一般為藥房。 對明確標識為待驗、退貨或不符合規定的獸藥不予抽樣。 第十條 堅持抽查檢驗和監督檢查相結合,在抽樣過程中發現違法違規線索時,及時報告抽樣所在地農業農村部門依法進行調查處理;發現未賦獸藥追溯二維碼、獸藥追溯二維碼無法識讀或查詢不到追溯信息的獸藥,依據《獸藥管理條例》及配套規章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不得上市銷售,并進行抽查檢驗,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憑檢驗結果依法進行處理。 第十一條 被抽樣單位應當配合抽樣人員進行抽樣,并根據抽查檢驗工作要求,提供生產、經營資質證明性材料和抽取樣品的合格證明、生產銷售和庫存量、購貨憑證、供貨單位等資料。 被抽樣單位為獸藥經營企業和獸藥使用單位的,抽樣人員應當復印購貨發票、收據或結算單等購貨憑證,留存備查,并對現場核實復印資料負保密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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